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69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9/4/30

作者

□文/丰 华

浏览次数

3056 次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提要 本文对国际结算中买方以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实施欺诈的几种常见手段进行分析,建议出口商为了保护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在发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存在影响其顺利收汇的软条款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收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银行信用;商业信用;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目前已经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使用。通过信用证结算可以有效地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支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然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使得信用证业务成为纯粹的单证业务,致使在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软条款”问题尤为典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在我国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外加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通常是买方为实施欺诈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软条款的存在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
  一、软条款的几种基本类型
  信用证的格式灵活多样,各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措辞各异,而且信用证交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因此,信用证软条款也是多种多样的。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首先要能够识别信用证中是否含有软条款、软条款的类型、对受益人产生影响的程度,并以此来决定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最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类:
  (一)限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这类信用证中往往包含有规定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信用证方能生效的条款。在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有在已生效的信用证下,受益人才能备货。但在此类信用证中往往规定该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或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信用证再生效。不管其采取的形式如何,该软条款的本质是: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方能生效。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对开证申请人不利的变化,开证申请人很可能不予以通知,即使开证行在有效期内对信用证作出指示,也常常因为其有效期将近,导致受益人延迟装运或产生其他不符点,由此开证行可以以严格相符为由而拒付。
  (二)限制货物检验的软条款。进出口国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凭证,它也是银行审核的重要单据之一。检验证书应由信用证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却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由此,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获得货款的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三)限制货物装船的软条款。开证申请人往往也在货物装船环节大做文章,该环节的各类软条款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四)限制付款的软条款。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行,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开证行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这种软条款也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第二种情况规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第三种情况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第四种情况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因为出口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这事实上已将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
  除以上提及的软条款形式以外,软条款还可以表现为要求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等。
  二、对各类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对各类软条款表现形式的认识,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有利途径,对于受益人而言,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从各个方面着手分析,才能切实有效地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防范软条款风险的措施:
  (一)收到信用证时应认真审核条款。信用证条款是出口商获得付款的条件,出口商必须认真审证,发现有限制性付款条件和保留条件时,必须要求开证人改证,以明确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同时要求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保留因开具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二)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资信状况的了解。选择恰当的合作伙伴和资信良好的开证行会降低贸易中的各类风险。通过资信评级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和驻外机构等对开证人和申请人资信进行调查,了解开证申请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和实力,对外付款状况,并建立起完备的档案。对新客户,一般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知道对方是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这样受益人就可以获得除开证行以外的第二家银行的付款保障,出口商面临的商业风险会相应地有所降低。在选择好恰当的合作伙伴的前提下,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也会降低很多。
  (三)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合同条款的拟订应十分严密,并尽可能地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尤其要注意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的规定。若在信用证中出现了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条款,受益人可依据合同要求修改信用证,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出口商就应引起注意。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受益人就无法有理有据的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在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常常利用某些出口商急于出口的心理,要求出口商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或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使出口方疏忽了对合同条款的防范,出口方必须对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任何要求特别是含有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在拟订合同时尽量不要作这样的规定。
  (四)争取商品检验的主动权。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年来,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五)学会使用提单控制货物来控制风险。一般而言,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抬头应做成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通过背书转让,出口商可以将单据交付其委托的银行,实现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对单据的有效控制可以避免软条款给出口商造成的单货两空的风险。
  总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符合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受益人不必急于准备发货,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内部需注意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和技能,增强他们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当程度的经贸、法律、航运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应制定完整的风险防范及管理制度,并与银行、外贸公司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维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降低甚至尽可能避免外贸存在的各类风险。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学院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国武.解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
[2]姜学军.国际结算(第二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李霞.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北方经济,2007.2.
[4]黄辉.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12.
[5]梁树新.信用证操作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5094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