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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在总结企业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二者关系,肯定股份制效率的基础上,对所有权结构进行剖析,提出最优所有权结构模型及其启示。
关键词: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企业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将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截至2001年底,所调查的重点企业中已有3,322家实行了公司制改造,改造面达到76%。2002年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为3,468家,改造面接近80%。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包括大型和特大型国有重点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大理论突破备受关注。
尽管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来看,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一股独大”是许多改制后的公司共同存在的问题,许多公司名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为国有独资的企业,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全部为国有法人股。虽然一些公司亦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但股东现有的全部资产或是均为国家所有,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或是国有股股东出资和控股比例极大,而其他股东出资和控股比例极小。
其次,国有产权虚置引致内部人控制。虽然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但它的利益主体却是不明确的,作为国有资产监护者的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的管理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取向,而他们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可能引起的后果之一就是代理人之间的“合谋”。这样就会造成监督主体的“虚置”和“缺位”,进而造成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和国有资产被侵蚀。
要改变企业国有股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局面,就必须进行股权的多元化,引入机构投资者,形成以法人股为主导的股权结构,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绩效。
多数学者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现非线性的倒U型曲线关系,即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均不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有利的。也即国内研究所表明的国有股比例与公司绩效负相关,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的结论。(图1)
二、最优所有权结构模型的建立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注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虽然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归属全国人民),但它的利益主体却是不明确的,所以在进行所有权结构的设计时,不得不考虑国有产权不同于私有产权的特性。本模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模型同时引进了激励因素和监督因素,讨论了双方所有和三方(或多方)所有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基本模型:此处考虑一个由双方所有的企业,这里的“双方所有”是广义的,既包括双方各自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又包括股份由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收入中所占的份额相当于一个激励的合同。例如,国有企业的分成承包制经营。其中,P是所有者,A是管理者(也许还包括企业职工)。企业的所有收入由P和A分享。由于P是所有者,他有权决定给A多大的收入份额,当然,P的最终目的是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设A得到的收入份额是α,则P的份额1-α。考虑到α对A的激励作用,显然,α越大,对A起到的激励作用越大,因而企业能实现的实际收入V就越大。因此,我们作出如下假设:
V=V(α) α∈[0,1] V’(α)>0
同时,我们假定,α对A的边际激励作用是递减的,因此,V’’(α)<0。
考虑到P的利益,α的增加必然使1-α减少,因此提高α并不一定会增加P的收入,P需要在“收入”与“份额”之间作出权衡。
由于A和P在收入分配份额上存在矛盾,因此A会具有机会主义的动机。例如,可以通过过多的在职消费、发放实物或资金,转移收入的一部分d。为了抑制A的这种行为,P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督努力才能减少A对收入转移的数量,用S表示P的监督付出(用货币表示),在监督技术不变时,我们作出如下假定:
d=d(S) S∈(0,+∞) d(0)=∞
由于监督的边际收入递减,因此有:
d’(S)<0 d’’(S)>0
假定A和P都是风险中性的,并且A和P分配的基础是账面收入V-d,而不是实际收入V。考虑到A对收入的转移量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对d的占有(例如,100元的在职消费对A的效用与A拥有100元钱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假定d对A的效用是bd(S),其中b<1,表示这种转移存在着社会资源的浪费,这里我们把b作为外生变量。令C(V)为A努力的成本函数,C(V)二阶可微,且C’(V)>0,C’’(V)>0。不难得出,A和P的效用函数分别为:
U■=?琢[V(?琢)-d(S)]+bd(S)-C(V)……?琢<b?琢V(?琢)-C(V)……?琢≥b
U■=(1-?琢)[V(?琢)-d(S)]-S……?琢<b(1-?琢)V(?琢)……?琢≥b
以U■表示总效用(U■+U■):
U■=V(?琢)-C(V)+(b-1)d(S)-S……?琢<bV(?琢)-C(V)……?琢≥b
显然,在?琢<b时,存在着监督的净损失[数值为(1-b)d(S)+S],因此从社会角度讲,应给予A足够大的份额(?琢>b),但现实中情况往往是?琢<b,因此对A的监督仍是必需的。下面我们先求出社会最优的S。
UT关于S的一阶条件分别是:
(b-1)d’(S)-1=0 (1)
由(1)式,最优的S■满足:
d’(S■)=■
也就是,当监督是必需的(?琢<b)时,S■是(对社会来说)最优的监督量。
现在,我们按以下步骤来推导最优的所有权结构:将有国家股参与的股份分为三部分:内部人股α,国家股β,外部股γ,其中α+β+γ=1。这里,我们把α定义为管理者和企业职工持股量之和,之所以作如上划分,是因为:首先,作为企业的“内部人”,管理者与职工有着较为一致的利益关系,并且由于职工具有对管理者监督的信息优势(相对于外部而言),因此管理者的行为不得不考虑职工的利益,从而他们的股份被视为一个整体;其次,由于国家股不存在明确的利益主体,因此不适宜做监督者,只能让国家股“搭便车”;最后,引入外部股的目的是以此来代替国家行使对内部人的监督。当然,必须满足外部股的参与约束。为简化讨论,我们假定外部股的参与约束是满足的。
我们再次假定,A(内部人)、P(国家)、O(外部人)都是风险中性的,V(α),b,d(S),S的意义同前,因此有:
U■=αV(α)-C(V)+(b-α)d(S)
U■=β[V(α)-d(S)]
U■=γ[V(α)-d(S)]-S
先求出O的社会最优监督量S以及相应的γ,然后根据S和γ,以最大化U■为条件求出α和β。
上面已经得出社会最优监督量S■满足:
d’(S■)=■ (2)
监督A的任务由O来执行,对O来说,由U■关于S的一阶条件得出:
d’(S)=-■
为使O的监督达到社会最优,令S=S■,从而有:γ=1-b,S=S■,这样:
β=1-α-γ=b-α
代入U■得:
U■=(b-α)[V(α)-d(S■)] (3)
下面分两种情况:
1、V(α)>d(S■)。那么,U■关于α的最大值一定会在?琢>b的范围内达到。
令α■=arg maxU■ (4)
我们可以求出最优所有权结构为:
α=α■,β=b-α■,γ=1-b
2、V(α)≤d(S■)。在这种情况下,不难看出,α≤b时,U■≤0。也就是,如果引进外部股东O,就无法实现P的正收入。但我们注意到,当α≥b时,A就失去了转移收入的激励(U■是d的减函数),因此,可以令:
α=b,β=1-b,γ=0
显然,从P的利益角度来看,这一所有权结构要优于引入O时的所有权结构,因为这时P既不需要付出监督,又可以实现正的收入,即:
U■=(1-b)V(b)>0
下面我们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引进O,为此,令:
Φ(b)=V(b)-d(S■)
式中,S■由(2)决定。
根据前文,b→1时,d(S■)→∞;b→0时,d(S■)=0,因此Φ(0)=V(0)≥0,Φ(1)<0,并且当b足够大时:
Φ’(b)=V’(b)-■■<0
因此,存在b■∈(0,1),使得:当b<b■时,Φ(b)>0;当b≥b■时,Φ(b)≤0。
我们有如下结论:对于某种监督技术d,存在b■∈(0,1),使得:
1、当b<b■时,最优所有权结构为:
α=α■,β=b-α■,γ=1-b
式中,α■由(4)式给出。
2、当b≥b■时,最优所有权结构为:
α=b,β=1-b,γ=0
三、几点启示
首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O的介入只有在收入转移造成较大的社会浪费时才有必要,也就是b较小,从而1-b较大。这可以从O总是采取社会最优的监督量S■来理解。下面我们来分析b的实际意义。可以把b理解为收入转移的损失系数,这与两个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收入转移的可变现性。如果内部人可以容易地以货币的方式得到转移的收入,b值就较大;如果内部人只能以在职消费或实物发放的方式得到转移的收入,则b值就较小;二是内部其他人(如职员)对管理者监督的有效性。相对于外部人(股东)来说,内部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内部人之间也会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对同样的转移收入,经理多得,其他人就只能少得。而对于处在决策地位的经理来说,他对转移收入的拥有量决定了其对收入转移的激励。因此,如果内部监督的效率较高,对经理来说,b的值就较小(因为内部其他人的监督迫使经理必须放弃一部分转移的收入;反之,b的值就较大)。
其次,我们注意到,b■的值取决于监督技术的有效性,即d(S)的结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某项监督是非常有效的,即只要S>0,d(S)就很小,那么b■就会很大,因而外部股东O介入的可能性就很大;反之亦然。因此,当监督技术越有效或监督制度越完善(如要求公司财务账目公开、独立审计等)时,外部股东介入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是以上结论的一个直接推论。从现实来看,这一推论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最后,由于国有资产(或国家股)不存在明确的利益主体,因此它在企业中也不适合作为监督主体而存在。为使已存在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可行的方法是让其“搭便车”,也就是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进行重组,通过引进监督实体来优化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研究还表明,股份制对于国有企业提高效率是必需的,但不是充分的。只有借股份制的契机,优化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才是可行的和有效的。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垣,刘益,张完定,宋宇.转型时期企业家机制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魏杰,韩小明,杨瑞龙等.产权与企业制度分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3]杨瑞龙.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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