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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26期/创业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

作者

-

浏览次数

2067 次

济源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规模,带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奖励在引进资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现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争取及引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直接引资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条件:引进资金使用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
  二、奖励额度(所指货币为人民币)
  (一)凡从济源市境外引进资金,在资金到账验资后,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十五予以奖励。
  (2)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千分之二十予以奖励。
  (3)引进资金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千分之二十五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千分之三十予以奖励。
  (二)银行贷款在200万元以上,期限在两年(含两年)以上,资金综合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按千分之十予以奖励;等于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按千分之八予以奖励;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利率5%以内的,按千分之五予以奖励。
  (三)对争取国家、省立项并批复的项目,在开工年度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以内的,实行定额奖励办法。凡规模在1亿~2亿元(含1亿元)的,奖80万元;凡规模在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奖150万元;凡规模在10亿~20亿元(含10亿元)的,奖250万元。省立项并批复开工的项目,凡规模在5000万~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30万元;凡规模在3000万~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15万元;凡规模在1000万~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10万元。
  (四)争取无偿资金和公益性事业用资,100万元以下按千分之十五奖励;100万~500万元按千分之二十奖励;500万~1000万元按千分之二十五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千分之三十奖励。
  三、奖励办法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支付奖金:
  (一)凡引进外商独资、争取无偿拨付资金、公益性建设资金的,由济源市财政局予以奖励。
  (二)对引荐外商捐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千分之十奖励。
  (三)属各单位业务范围内争取的资金按奖励额度的50%由受益单位奖励。
  (四)对济源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有功人员,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于奖励。
  (五)属委托招商的,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与考核
  (一)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年终填写《济源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计委、经贸委、财政、审计、目标办、人行,根据年度各单位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对超额部分进行审核,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济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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