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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74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9/8/3

作者

□文/常润华

浏览次数

1281 次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看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
  提要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从夏商周至清朝中期经历了井田制到均田制的变迁。由于制度效率存在递减现象,这就意味着当制度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制度的变迁是必要的。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因、过程、方式及其影响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并对现行土地制度改革有所启示。
  关键词:古代土地制度;制度变迁;新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经济学最为引人注目的发展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从新的视角来解释制度并检查它的结果,对引导经济事务的具体制度安排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并为改变这些安排以增强经济效率提供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代表是诺斯。诺斯将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应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重新作出了解释,其基本观点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是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这就是诺斯著名的“制度决定论”。按照诺斯与托马斯的观点,只有当经济组织是有效时才会发生增长。为保持经济组织效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就是确立产权。诺斯运用产权理论进行经济史的研究,最终形成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
  “需求-供给”分析是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经济问题的基本方法。作为新古典经济学“修正”者的新制度经济学自然也离不开这一分析方法。其中,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的一个直接应用。1968年舒尔茨明确地提出了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供求分析、制度均衡和非均衡等概念,并把它们引入到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对制度变迁需求和供给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实际上就是对制度变迁原因的分析。
  制度既然有变迁需求与供给,就一定存在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制度均衡是指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的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而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供给过剩是制度非均衡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制度均衡很少出现,即使偶尔出现也不持久。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映。制度变迁只可能在非均衡状态下发生,而非均衡却不一定导致、更不等于制度变迁。
  布罗姆利把制度变迁基于目标实现途径不同分为四种类型: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和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制度变迁的规模,可以分为局部与整体制度变迁;根据制度变迁的速度,可以分为渐进式和突进式制度变迁;根据制度变迁的主体,可以分为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在现实的制度变迁中,这些制度变迁方式可以搭配使用。
  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商周时期的井田制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从春秋战国起土地私有制逐渐取而代之,成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土地兼并获得土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反抗斗争,导致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
  井田制按照《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意即把900亩土地化成“井”字形的九个方块,每块100亩,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分由八户耕种,公田则有八户共耕。公田、私田的分布不一定像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但井田制的核心问题是:不管是共同耕作的“公田”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私田”,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西周晚期出现的冶铁技术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工具发生了巨大变革,以铁犁为代表的铁制工具日益普遍使用,耕作方式逐渐过渡到犁耕。这一技术改进所产生的潜在利润在井田制下难以为统治者获取。作为对技术水平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的滞后调整,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土地和赋税制度改革。随着春秋末年私田数量的增多,井田制逐步走向瓦解。从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到秦国的商鞅变法,最终确立了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田产私有的经济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王莽实行的王田制,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实际上仍属封建性质土地制度,仅是托古改制而已。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推动的,也就是说古代土地制度变迁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初级行动团体”一直是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即地主阶级,也就是说古代土地制度变迁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国家拥有暴力,因此国家在提供制度时可以解决“搭便车”问题。也可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诺斯认为:“政府能够确定和实行所有权,费用低于自愿团体的费用;随着市场的扩大,这些收益会更为显著。因此,便有一种刺激(除白搭车问题外)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来交换政府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和实施”。
  中国古代一种土地制度向另一种土地制度的变迁基本上都发生在封建社会朝代的更迭时期。这说明土地制度效率已经降低到一定程度,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制度将更加偏离均衡状态。土地制度作为当时社会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当它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后,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很可能会引起社会其他制度的变迁,制度的需求者会通过其他制度的变迁来满足对土地制度的需求。而通过其他制度的变迁产生了新的土地制度的供给,这样土地制度的效率得以恢复和提高,制度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
  制度效率存在递减现象,这就意味着当制度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制度的变迁是必要的。在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因此,进行土地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制度的效率,对于有着7亿多乡村人口的中国的社会公平和经济增长有着深刻的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M].上海三联书店,1996.
[2]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3]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4]魏天安.从模糊到明晰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之变迁[J].中国农史,2003.
[5]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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