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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出现了很多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笔者认为,加强会计监督必须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强化国家监督力度,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以及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以保证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关键词:会计监督;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拥有了更广泛、更全面的自主权。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同时,它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格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但是,有些规定缺乏可行性。如《会计法》中规定:“会计人员……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必要的,但缺乏可行性。因为实际工作中,面对企业管理中违法或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如果知情不举,就会违反会计法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向有关部门举报,日后又有可能受到管理上司的打击报复,从而把会计人员摆在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位置。因此,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会计监督保驾护航。
(二)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监督并没有完全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更加弱化了原本就不强的监督职能。
(三)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一是制衡和牵制,即通过上下左右的相互制约以及时纠正偏差;二是威慑,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而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再好的政策措施都无法贯彻实施。在当前一些企业中,会计人员普遍存在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自我管制能力差,唯命是从、职业判断能力弱等一系列问题,甚至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其中个别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通同作弊,或者监守自盗、以身试法等等不一而足,导致大量违法违纪经济活动顺利地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二、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快会计法制体系建设步伐,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应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新修订的《会计法》较前虽有很大改进,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尽快研究制定会计监督实施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等规定。同时,对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严格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报批和备案制度。特别是要对地区性的会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废止,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
(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三)加强监管。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管,关键是靠规则和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再多、水平再高,执业中不守规则,只会发挥负作用。因此,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四)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会计监督质量。为解决会计监督手工操作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软件开发,完善程序控制,不断提高会计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能力,规避人为操作风险。同时,利用现有计算机资源进行会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利用计算机部分代替人工操作,从而降低劳动强度,缩短检查时间,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南召县公路局)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玉民.《林业财务与会计》、《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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