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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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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27期/对策研究/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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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3848 次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完成”。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效果,但要进入高级阶段,理论要创新,实践要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直至无穷。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已经非常清晰,当前活跃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最前沿的有三条链条:一条是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主动型链条,为增加农民收入组织参与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主动与龙头企业对接,进而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国内、国际市场”的链条;一条是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主的龙头企业主动型链条,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龙头企业寻找市场,组织专业合作社进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专业生产,进而带动农民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完善了“国际、国内市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的链条;一条是以服务、繁荣农村为主的综合型链条。生产、消费、生活,产前、产中、产后,经济、政治、文化,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农业产业化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完善了的链条,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深入发展,有几个问题必须研究:
  一、思想上,克服障碍
  当前,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面临着许多障碍,但最大的障碍还是思想观念的障碍。之一就是许多人仍对合作化运动记忆犹深,谈“合”色变。在我国,农民合作不是新词,只是走了很大的弯路。事实上,今天的农民合作与以往的“合作化”、“归大堆”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不搞“归大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营、民利”,不搞行政干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功能上,一是上联市场、下联农户,融产供销于一体;二是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逐步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拓展,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拓展。特别是90年代以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各地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正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和政府就更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政策,强化和完善它,发展和支持它,扶持和保护它参与和推动产业化经营。过去的实践证明,“供销合作社是繁荣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损害”。我们千万不要再重复以前的错误。
  二、机制上,调整优化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龙头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社,探索企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必须“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使之成为决策者;“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使之成为受益者,这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基本准则、成功的钥匙。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家庭经营认为是农民个体经济,只有把家庭经营变为集体经营,才能消除两极分化,急急忙忙搞农业合作社、高级社,升级过渡搞“全民”,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邓小平说:“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这是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的理论基础,要按照这个理论进行调整、优化多种结构。1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在基本经济制度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十五大指出“两个一切”,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我们兴办的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体,容纳和包含多种所有制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2调整、完善产权经营结构。在经营制度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专业合作社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触动农民的财产权益,维护了这个制度;3调整、完善分配结构。在分配制度上,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专业合作社除按入股分红外,还向提供原料的农民返还利润,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调整、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组建的龙头企业和兴办专业合作社还很不完善,随着产业化和产权制度的深入改革,一方面还要认真探索“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的多种形式,研究“耕者有其田”的机制,借鉴“劳者有其股”的形式,探讨“营者有其份”的办法,以充分调动投资者(股东)、经营者(经理)和劳动者(职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探索“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的保障方式,在机制上,实现“四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在组织上,研究体现投资者民主权利,体现劳动者民主权利,体现经营者民主权利的形式。使农民的物质利益、民主权利,变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动力,发展建设专业合作社的活力。
  三、组织上,提高参与、利用程度 
  在组织上支持民办、民有、民营、民享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允许工商登记注册,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经济组织,以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国际上有许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有比较规范的做法,我们可以充分借鉴这些经验。但最根本的还是提高广大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参与、利用程度,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既注重专业大户的参与,也不忽视一般农户的利用。只有广大农民的广泛参与,专业合作社才能得到更快、更好地发展,让更多的农民在致富奔小康中更好地利用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显示和发挥。
  四、产品上,发展专、精、特、新
  在市场条件下,市场是效益的核心,只有占领了市场,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占领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向企业指出了发展“专、精、特、新”产品的方向。“专”就是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实现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分工合作,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精”就是要以精湛的技艺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在产品和服务质量上做到精益求精,实施精品战略。在农产品质量、品牌和规模上下功夫,以过硬的质量、知名的品牌、适度的规模赢得消费者、占领市场。同时,根据自身优势,寻找合作伙伴,分工协作,扬长避短,共同发展,从而改良品种、改善品质、发展错季产品,善打时间差,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就是要生产出特色产品,提供特色服务。根据市场需要引洋的、种野的、育新的、养特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唯我独有,唯我独存,万绿丛中一点儿红,找准优势、依据特点、办出特色,推进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新”就是要大胆利用新技术,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新产品。转变过去先生产后市场的做法,确立先市场后生产,为市场而生产,引导农民进行“合同生产”,推行“订单农业”。
  五、法制上,规范治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布的一系列有关集体企业的政策法规,因其调整规范的不是专指合作社,所以这些立法对合作社只有参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至今仍然由供销合作社的章程规范管理着各级合作社行为,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各地合作社的财产时有被平调、挪用的现象,各级政府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和欠账长期不能归还,负债累累,不时出现银行查封供销合作社,致使业务中断的现象。应尽快颁布我国的《合作社法》或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并制定相应的条例、细则,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地位和法律地位,明确法人资格、法人登记等,以利农民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公平竞争,合理分享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六、环境上,多方支持
  十五大明确要求,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扶持、引导、协调、规范和提供服务义不容辞。不论哪种所有制、哪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和组织,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都要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当前,尤其要搞好市场信息和预测,并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健全本地市场体系,与大中城市和海外工商企业建立业务联系,使产品有稳定的销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普及优质高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利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总之,供销合作社以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的改革,正像中央五号文件指出的:“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的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各个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只要多方支持,相互配合,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一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为“200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再造供销合作社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课题共四个部分:一、再造供销合作社优势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论现实;二、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方式;三、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作用成效;四、再造供销合作社优势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全文约72000字。本文是其中的第四部分,标题是编者加的。(文/课题组)
课题组长:张彦惠
课题组成员:
马英文 王延生 檀喜福 王玉海 刘志军
李玉民 杨国栋 张建民 吴贺义 陈英利
李克军 肖振清 李桂菊 陈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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