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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27期/对策研究/正文

发布时间

2003/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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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 次

改制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不少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以及改制后并没有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运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致使企业,经营业绩不升反降的局面。其主要问题是:
  一、企业改制不彻底
  一些中小企业改制时往往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公有资本,另外再吸收职工出资组成企业的总资本。如果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这就造成了公有资本在企业的总资本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上级主管部门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在经营和管理上依旧保持着对企业的控制。企业的重大事项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出现重大问题也同样推给上级主管部门。尽管这些企业进行了改制,但仅仅是换了牌子,仍未摆脱原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改制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依然存在,这样不利于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参与竞争。
  二、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欠规范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现实当中往往是在选举之前由企业主管部门事先确定董事会候选人,然后由全体股东投票选举。由于企业主管部门一股独大,选举结果也就完全掌握在企业主管部门手里。董事长也是事先确定好的,只是在董事会议上以“选举”的形式走走过场,这种“选举”实际上同企业改制前任命企业领导干部没有什么两样,“选举”的结果仍带有行政任命的色彩。“选举”出来的董事长仍沿用厂长制管理模式,习惯于一人说了算,董事会的集体作用得不到发挥。
  三、监事会形同虚设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能。监事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改制后的企业尽管设置了监事会,但难以达到上述要求。监事成员在选举之前往往也是事先确定好的,所谓选举同董事会的“选举”一样只是一种形式。因此,这样“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形同虚设。
  四、股东职权得不到行使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股东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现实当中这些事项全部是公司领导层决定,无须股东进行表决。有的公司常年不召开股东会,就是召开,也是由公司领导人在会议上讲一下公司的有关事项,只是让每一位股东有所了解,无须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致使职工作为股东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五、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健全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保障。《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包括: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现实当中公司经理只侧重于抓生产经营,并不注意规章制度的建立。这些企业平时不靠制度来管理,而是利用个人手中的权力来干预和指挥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有的企业出现了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的局面。
  为解决改制企业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企业改制一步到位。改制后的中小企业公有资本要全部退出,确需保留的要压到最低限度,不能达到对企业有重大影响,更不能达到控制,一般不超过总资本的10%。对于改制前企业存在的净资产可采取全部或部分出售的方式,由本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由资产所有者收回资金。如净资产较大,职工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可由改制企业与资产所有者签订协议,分步分批购买。对于集体企业的净资产,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也可拿出一部分奖励给入股职工。职工所持有的集体股只有表决权、分红权,没有所有权。所持有的奖励股份达到一定的年限,可转化为所有权。
  二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经理。凡规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各董事成员进行表决;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使股东的职权得到充分行使;监事会要摆脱董事会的约束,独立行使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对公司的账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介入企业的人事管理,也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完全由其股东会、董事会自主负责,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是认真学习法规、制度、章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是企业的运行准则,对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都具有约束力。因此,董事、监事成员以及全体股东要认真学习,使每位股东都能熟悉各项规定,并能够完全按照规定去做。监事成员还要学习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以便于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组织改制前企业人员的培训学习,也要多举办一些改制后企业人员的学习班,通过聘请专家讲授,到管理规范的企业参观学习,使改制企业有关人员懂得如何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公司规范运行。
  四是成立改制公司监督机构。在原企业主管部门可成立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检查改制公司的运作情况,使其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运行。一是对董事会进行监督。通过检查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会议记录,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对监事会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监事会是否能够独立的行使职权,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三是对股东会进行监督。监督股东会的职权是否得到行使,是否存在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未经股东表决而由董事会擅自决定的事项。通过对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
  五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企业改制后政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干预相对减少,企业更要依靠自身并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制企业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如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分配奖惩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用制度来管理人,约束人,通过制度来规范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文/刘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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