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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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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77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9/9/1

作者

□文/刘 莹

浏览次数

1305 次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 促进国际贸易增长
  提要 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规避风险、安全收汇、顺利经营提供了安全保证,对一国的国际贸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与出口退税对比,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贸易,受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如何刺激贸易额增长,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使我国早日走出经济危机的阴影便是当务之急。我国一直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来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然而在经济危机蔓延的今天,不仅全球贸易额急剧萎缩,而且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大大增加,单纯依靠出口退税政策已经不能更好地刺激国际贸易额的增长。如何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使其成为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增加外汇收入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出口贸易保险的作用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作用。第一,出口信用保险是防范不付款风险,保护出口商避免遭受因买方或买方国家长期拖欠而造成的损失,保障安全收汇。收汇风险的降低为出口商采取灵活的支付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证,增强了出口商的市场竞争力。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第二,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成为出口商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能够为出口商融资提供便利。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其收汇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出口商因收汇风险降低而更易于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另外,许多买方在出口商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才愿意购买商品,出口商只有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后才能安全地向买方提供信用限额;第三,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出口信用保险人还可提供追账服务,它具有国家背景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一个保险人可能积累许多索赔申请,利用其国际地位关系,追账的效率大大超过个别债权人;第四,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建立预普机制。出口信用保险人拥有强大的信息资源。它可以随时检查出口商买方的业务量、信用等级,使得出口商更多地了解其客户和潜在的商业伙伴。
  2、发展现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发展起来的。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引进了发达国家开展了近八十年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1996年中保集团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可以承保中长期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保公司侧重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进出口银行则侧重于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保公司可以承保任何种类商品的出口信用保险,但目前侧重于一般商品,而中国进出口银行承保的商品以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为主。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1、承保基数低。只有贸易额的1%投保了出口贸易保险。即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保险费率过高,投保规模小,风险不易分散,赔付风险高,保险费率高,如此循环下去。
  2、出口贸易保险自身的问题。其一,要求统保。也就是要求在同一地区的全部业务都进行投保,而有些业务风险比较小,出口企业不愿意投保,而有些业务的风险较大,出口商与保险人的信息又不对称,既造成了有些出口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又造成了有些出口企业投保的逆选择;其二,出口贸易保险投保的周期较长,有的则长达一个月的审核时间,使得一些经营短期出口贸易的企业等待较长时间。
  3、缺乏明确的立法制度和保险基金水平较低。在保险法中对出口贸易保险没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基金储备不足。
  4、信息系统不健全。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健全的信用评价体制,尤其是对国外的一些主要的进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规模、信用等信息不是很了解。
  三、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建议
  1、扩大宣传力度。一些进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还不是很了解,甚至有些出口企业根本没有风险管理意识,认为自己可以自担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不仅能够提供保障,还能提供贷款。尤其是一些小型的出口企业,他们的资本金有限,风险制度不健全,更应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加大代理人展业的力度,保险机构与高校合作,增加科研进程,使出口企业充分了解到出口信用保险的好处,增加出口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2、废除统保方式,增加出口企业自主选择权。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状况有选择地进行投保。对于与有较好信誉的进口商的业务可以不投保或者不足额投保,这时费率应该偏低;而与一些新的客户或者信誉状况不了解的客户的业务要足额投保,此时费率可能偏高一些。
  3、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开发一些新的险种。根据风险大小,险种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制度。
  4、国家的支持。其一,国家定位要清晰。对于中短期的信用保险业务,风险相对较小,承保规模大,可以交由或部分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这样既能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优势又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对于中长期业务,风险大,可由国家承担,承保政策性的保险;其二,国家应该增加财政支出,建立充足的保险基金,以应对较大规模的外汇风险。
  5、建立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商、外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方的努力来建立一个类似信用评级系统,通过往年的进出口业务对一些国外的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价,有利于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以及事先避免与一些信用较低的公司有业务往来。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毕素梅.我国出口退税研究[M].经济出版社,2005.
[2]王新华.对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2.4.
[3]企业“走出去”金融来护航,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责无旁贷[N].经济日报,2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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