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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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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7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9/9/1

作者

□文/干冀春 郝素岭

浏览次数

1022 次

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发展
  提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其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却微乎其微,这与其在经济与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因此,利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目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关键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基金项目:200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08BYJ053)“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而且采购制度的实施还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现状而言,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
  一、我国政府采购在保护中小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与配套措施缺失。尽管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支持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但都比较宏观,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法促进法》都一致肯定了对中小企业的优先政策,但这些优先政策还只处于原则性规定阶段,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跟进。许多相应的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导致现行采购制度缺少量化标准,采购人权责不明,不能给予未中标的中小企业以明确解释。
  2、财政压力的影响。我国地区间经济实力差别大,财政困难的地区较多,即使是财政相对宽裕的地区,也面临大量公共设施的投入,财政分配也往往勉为其难。因此,许多地区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比较突出。财政压力下的政府采购,无疑对中小企业构成影响,政府采购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以最少的采购资金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往往是对中小企业的优先政策放于次要考虑的地位。再者,财政压力下的采购,政府采购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造成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中小企业供应商无力承担。
  3、评标方法的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这些方法评标时主要考查的是价格、维修、服务承诺、税金、公司实力评估、信誉、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生产能力、保证金缴纳等因素。这些因素主要侧重的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至于对政府采购的第二政策目标,即社会经济目标,几乎没有任何考虑。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优先政策,如果从目前的评标方法来看,实际上中小企业没有任何优势,甚至有排挤中小企业进入的现象。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注意到了中小企业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纷纷采取措施鼓励其发展,将政府采购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以美国为例,《联邦采购条例》规定,联邦政府23%的采购份额要给予中小企业,1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官员要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兼顾中小企业。兼顾方式:一是从价格上给予照顾,其中中型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为6%,小型企业为12%;二是大型合同的25%要分包给中小企业;三是对分包给中小企业的投标,评标时要优先考虑。对于中小企业中的特殊性质企业,如残疾人企业、妇女企业、监狱企业、少数民族企业,还要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其他国家也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措施保证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优先权。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1、提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政府采购不同于单纯的私人或企业的市场消费者的行为,是扶持和引导本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政府行为。鉴于中小企业在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就业、提高持续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人员应该摒弃单纯地以高质量、低价格取舍政府采购供应商或产品的标准,而要以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机会,开放更多的市场,将扶持本国中小企业作为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环节。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立法,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有的权利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购应更多的关注中小企业,给中小企业更多的机会,向中小企业开放更多的市场。因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3、给予中小企业特殊优惠政策
  (1)报价优惠政策。对于大多数参加政府采购竞标的中小企业而言,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报价高而被拒绝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如果在报价上给予中小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对于提高其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竞争力是有极大帮助的。
  (2)建立政府采购预留制度。所谓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预留制度,就是将一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适合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适度向中小企业倾斜,甚至可以在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确定一定比例或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如,可以在政府采购订单中量化出一定的比例给予中小企业;此外,还可以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让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
  3、提升中小企业形象。中小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良好的企业形象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也是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企业品牌和信誉是企业形象的组成部分,也是最能吸引购买者的部分,同时还是中小企业是否能够参与政府采购的重要保障。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建立自己的企业品牌,提升企业信誉,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
  此外,由于政府采购规模较大,很多中小企业难以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因此,中小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形式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从整体上提高竞争力,增加中标的几率。另外,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十分重要,因为在与大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大企业的资金、信息、技术等优势得到政府采购合同,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按期、按质完成。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即社会效益目标,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凸显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作者单位: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倪娜.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之途径.中国政府采购,2005.2.
[2]陈晓琳,葛志玉.政府采购孵化中小企业.中国经济信息,2005.9.
[3]王敏.政府采购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国政府采购,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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