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81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9/11/2

作者

□文/郭大瑞 严 令

浏览次数

2136 次

加收碗筷消毒费的法律规制
  提要 卫生饮食与绿色饮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碗筷消毒是保障饮食健康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就是否加收碗筷消毒费引发了一些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碗筷消毒的举措顺应了全球环保的大趋势,餐饮业集中消毒能在节约社会资源的基础上给消费者带来更安全的饮食;另一方面反对者提出质疑:加收1元是否合理;餐馆开门营业就应该保证消费者使用的餐具安全卫生,餐馆把本来该由他们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实为不合理。其他餐具有没有得到真正消毒?征收消毒费后消费者的健康是否得到了真正保障?本文将对以上两种观点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卫生饮食;绿色饮食;碗筷消毒;饮食健康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加收碗筷消毒费实证分析
  (一)加收碗筷消毒费之质疑。“消毒套餐”的出现搅动了餐饮消费市场,引发了各种争议。质疑一:加收1元是否合理。餐馆开门营业,就应该保证让消费者使用的餐具安全卫生。餐馆把本来该由他们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来,这很不公平。从餐具消毒公司了解到,消毒公司提供的餐具每套只收0.8元,餐馆从每套餐具赚取0.2元。质疑二:其他餐具有没有消毒? “消毒碗筷是要付费的,那是否意味着餐馆提供的其他免费餐具是没有消毒的呢?质疑三:限制顾客选择?一些餐馆只提供需要付费的消毒餐具。餐馆应尽到提前告知义务,服务员应该在顾客用餐前,就告诉顾客这碗筷是要收费的。质疑四:我们是否需要这样的选择权。餐馆对消毒餐具收取消毒费,餐馆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情合理:用与不用,都是你自己的选择。不过,从顾客的角度来说,餐馆为顾客提供清洁安全的消毒餐具,本来就是天经地义,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质疑五:谁监管消毒公司?消费者普遍担忧,消毒公司资质如何,运作到底由谁来监管。餐具消毒外包给专门的公司是新事物,也是目前监管的盲点,市场又有需求,只要消毒公司有营业执照等证件,完全可以开门营业。怎么监管消毒公司运作?技术上很容易实现,但是到底谁具有监管资格,怎么监管还没有法律依据。
  (二)加收碗筷消毒费之现状。据《兰州晨报》报道,2005年10月以来,兰州市部分餐馆向消费者强行收取1元钱消毒碗筷费一事,引起社会普遍关注。针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兰州市物价局展开清查行动,执法人员到兰州市永昌路的重庆刘一手火锅店等10多家火锅店检查,现场指出几家火锅店向消费者收取消毒费属于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1,000元以下的处罚。由此实例引发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集中消毒餐具的使用,有效地预防了肠道传染病,而且可以减少一次性碗筷的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餐具消毒本来就是餐馆的职责所在,而餐馆却无端地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这种做法是极不合理的,是不是说那些不收费的餐具都是没有经过消毒的,而如果真要是这样,那谁还再敢到餐饮店去消费呢?从上面的案例看出,加收消毒费引发的争议焦点在于它是否该由消费者买单,餐饮业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碗筷消毒价值分析
  (一)碗筷消毒的经济环保价值。根据调查显示,制造450亿双筷子需要耗费木材166万立方米,砍伐大约万棵大树,减少森林面积200万平方米。一次性木筷对森林资源造成惊人浪费,且用过的一次性筷子难以处理,给环境造成巨大污染。中国烹饪协会作为全国餐饮行业的社团组织,一直重视餐饮业的节约化发展,不遗余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1年协会专门组织召开了“停止使用一次塑料餐具的现场交流会”,大力倡导和推动餐饮业的“绿色经营”。套装消毒餐具无论从环保还是卫生方面考虑,都应该推而广之。另外,餐具统一集中消毒可将原来一家一户的简陋作坊式消毒转变为专业性消毒,提高了餐具的消毒合格率;其二,降低了餐馆餐具的消毒成本;其三,提高了消毒设备的利用率;其四,促进餐饮业构建循环经济系统。
  (二)碗筷消毒的法律价值。目前对于消毒公司的监管还是一个盲点,加收碗筷消毒费作为新事物的出现,没有法规可以依据,如果能够及时运用法律规制,将为以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使我国立法不断完善。首先,对于消毒公司的监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制定出餐饮业价格和政策,调整财税政策,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各地餐饮业建立的评估学术交流等组织,制定了一些公约,如不适用一次性材料、造成环境危害的物品、一次性桌布等,印发节能降耗培训手册,通过技术推广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加强了技术交流,在推进高效节能新产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规制加收碗筷消毒费法律考量
  餐饮业将消毒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是当前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推行碗筷消毒的最大阻碍,《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餐饮经营者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得将义务转嫁给消费者。部分餐饮业对餐具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巧立名目,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以拒绝“埋单”。
  (一)碗筷消毒是餐饮业的随附义务。餐饮业不光经营餐饮酒水,还卖消毒碗筷的使用权,一套1元钱;自带酒水去饭店就餐,有饭店还收开瓶费。这些都是经营者应该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义务,即经营过程中的“附随服务”。现在不少经营者,热衷于把“附随服务”再一次卖给消费者。四川省消委指出,再次出卖“附随服务”,是企业利用其经营中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也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能将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得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是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条件。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了,经营者再卖附随义务是不合法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仅仅履行合同本身规定的义务也是不够的,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与合同相关的诸如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性义务。”附随性义务是主体部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分割,主体部分就无法存在。如:消费者去饭店就餐,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不仅有饭菜,还应该有安全和卫生的座椅和碗筷,不然消费者无法就餐。座椅和碗筷就是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附随性义务”。经营者把附随义务从整体服务内容中分离出来另行收费,是不合理的,是重复性收费行为,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和利润,却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原则,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理应禁止。
  (二)加收碗筷消毒费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法定称谓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其中一个特点是,扩大生产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权利。通常是根据签订合同的消费者是否有选择权、自由权,对方是否处于垄断地位来加以判断的。其表现大致分为五类:1、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2、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权利;4、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5、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将碗筷消毒费强加到消费者头上是站不住脚的,餐饮经营者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而不得以霸王条款的行式强加于消费者。
  四、构建碗筷消毒法律机制
  (一)相关立法保障机制。消费者在餐馆就餐因为使用消毒碗筷健康权益受到侵犯,餐馆理所当然要为此承担责任,消费者将在餐馆用餐后开具的发票和医院查明的因使用消毒碗筷中毒病历,可将餐馆送上被告席,同时消毒公司也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入被告席,他们将为此承担责任,这是理想的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外就餐很少会索要发票,当权益遭到损害时举证就比较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应该由餐馆和消毒公司承担,在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导致消费者健康权益受损时就应承担责任。餐饮业中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尽管在未来的途中是不可预见的,但一旦在未来的某个当下发生并致害时,我们就可以利用因果关系原则(即归因原则),并依据风险与决定之间的密切关系,找出肇事者,使其承担责任。这种逻辑推断,遵循的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欧洲所形成的思想实践一直秉承的一种本体论的认识论;在这种认识论下,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按照因果关系的图示而进行的,在这种以单一线性时间顺序排列的因果关系链中,未来是我们自己的决策而产生的。尤其在法律政策及法学里,人们依据“肇事者原则”来分配负担与界定责任。用乌尔里希•贝克的提问方式,就是:(1)谁定义并确定产品的有害性、危险、风险?责任在于谁?是那些风险制造者,那些从中渔利者,那些潜在的受影响者,还是公共机构?(2)涉及到了哪一种对原因和行为者知与不知?对于他们来说,有可以提交的证据和“证据”吗?(3)在一个环境风险的知识必定是有争议的和随机的这样一个社会,什么可以算是充分的证据呢?(4)谁决定对受害者的赔偿,决定用什么来构成未来灾害限度控制和规则的适当形式?
  (二)保险参与机制。国内首个针对餐饮业的公众责任保险——华安餐饮业综合险率先在江苏亮相。据介绍,餐饮业综合保险是为餐饮业量身定做的一揽子综合保险套餐,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针对餐饮业的公众责任保险类产品。一旦投保了这种险别,就连他人投毒、恶意破坏等最令餐饮经营者担心的风险也在保障范围之内。责任保险使餐饮业转嫁了法律责任风险,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真正的保障。
  综上所述,在将处于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事实用静态的法律规制时,立法是关键环节,而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为事物在不断发展变化,问题也就不断产生,再用静态的法律规制转化为动态的,加以运用和解决实际问题时不断完善,这就需要法学家和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加收碗筷消毒费作为新事物的出现,能够及时地用法律规制,将为以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从而使社会不断进步完善。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49739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