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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8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10/1/4

作者

□文/梁 燚

浏览次数

2301 次

我国资本利得税的建立与完善
  提要 在我国,资本利得没有确定单独税种,但它却以各种形式计入所得而被征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已涵盖这种收入。本文对资本利得税的理论体系进行梳理,结合国际实践和国内现状,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1、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一直是税收领域重要的研究课题。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1980~2005年的25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共进行了八次修改,每次调整都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也对国民经济产生了较大影响。
  2、偶然所得的财产性收入从法律上被确认为居民收入。经过2006年和2007年房地产和证券市场异常火暴后,国人开始重视对自身资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资本收益在整个居民收入的比重日益上升,居民的偶然所得收入具有显著上升的趋势,国家也在法律上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给予确认。因此,对这种偶然所得的财产性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
  二、资本利得税的理论来源
  1、资本利得税的界定。资本利得税又称资本增值税或资本收益税,实际上是对资本利得部分征收的所得税。个人所得一般有以下三个来源:一是劳动所得,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报酬;二是通过个人资本投入获得的报酬,如利息、股息、租金,债券、股票、房地产、重金属或收藏品等转让的增值收益;三是无偿获得的收入,如遗产、无偿赠与等。资本利得,包含在上述分类中的第二部分,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资本利得税,就是对纳税人卖出这些资本项目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个人利用资本取得的收入中出售不动产、转让重大股权、转让证券等的所得都属于资本利得,而利息、股息等则不属于资本利得。例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包括股本转让所得和资产转让所得),但初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
  2、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定位。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从历史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是第一位的,调节功能是第二位的。而资本利得税不但有调节收入的功能,更多的是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这个职能是资本利得税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的最大区别。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象是资本的投资人,对其征税更多地影响到了资本投资的兴趣。比如,对证券市场的资本收益征税,必将减少投资人的热情,股票交易的活跃程度会受到影响。因此,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经济政策效果非常明显,是很强的政策引导和调节器。从这个角度说,资本利得税应当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区别对待,应根据它的作用明确定位。尤其在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比例不大的时候,资本利得税的功能是倾向于增加财政收入还是倾向于财政政策,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现状与国际比较
  1、资本利得税的国际比较。尽管世界各国涉及资本征税的范围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会对类似财产转让或资本出售的情况进行征税。有学者将世界范围内资本利得税的形式划分为三种:一是以独立税种存在的英国模式;二是通过所得税种征收的美日模式;三是只对特定项目征税的韩国模式。其中,美日模式由于不单独立法,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持了税收中性,同时该模式能给予资本利得广泛的优惠政策,因而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应用。
  综合世界各国资本利得税的税收制度,资本利得税有如下特点:1、资本利得适用的税率平均低于经营所得、工薪所得等一般所得适用的税率;2、长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低于短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3、对一般所得税的优惠幅度较小,而对资本利得税的减免较大;4、资本利得税会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施指数化宽免制度,减少课税;5、对于特定的项目不计入资本利得,如韩国、中国台湾免除股份转让所得税;6、个人和公司(或只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全部予以免税,如比利时、荷兰、波兰。
  从世界范围看,资本利得税的总体设计原则是适用的税率应比一般所得低,考虑资本的持有时间、通货膨胀、个人与公司的承受能力差异等因素,故导致该税种存在较大弹性。
  2、我国资本利得税现状。目前,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但随着国内改革开放以及居民收入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对各项资本转让获得的增值收益进行征收。原来很多不明确征收的项目,逐步以《通知》的形式给予确认。自2005年开始,已经陆续明确对房地产转让(征收20%的房地产增值税)、古董等贵重物品转让收取“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20%税率),应当被看作是收取资本利得税的信号。但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我国建立资本利得税的现实需要
  1、我国建立资本利得税制的可能性
  (1)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为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创造了外部条件。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状态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契机,也为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创造了条件。从税收实践看,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积累的经验,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打下了良好基础。
  (2)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为建立资本利得税制提供了内在动力。随着经济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在个人所得收入中占据的比例逐渐上升,人们的收入来源不仅仅限制在工资收入以及劳动报酬,房地产转让与股票转让收入明显上升。因此,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存在了现实的土壤。
  (3)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为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来自证券转让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因而,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基础将不断扩大。除证券交易市场外,我国的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等亦通过规范化管理,步入了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对期权、不动产、专利以及票据等财产交易所取得的收益课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
  2、我国建立资本利得税制的必要性。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使得资本利得税制的建立成为可能,而规范的资本利得税制的建立反过来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规范。
  (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已成为国际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投资市场。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发挥了积极作用。1994年新税制的实施,使我国的税制建设以及税收环境向着国际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若再对资本利得课税,可以进一步拓宽所得税税基,改善政府的财政职能,改善我国的直接税体系,并有利于我国在对等条件下执行与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促进在国际税收领域开展对外交往和合作。
  (2)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投资。资本利得,一方面是一种资产所有所得和资产经营所得;另一方面又具有不劳所得的性质,这会造成投机现象,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容易造成部分投资者的畸形投资,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投资,抑制不良投机行为。
  (3)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本作为一种有效资源,是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因素,资本的有效流动,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若没有税收制度对资本市场予以规范,会使资源滞留在低效率者手中,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对资本利得课税和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方法,还会抑制资本在短期内的快速流动,从而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步前进。
  (4)有利于保护国内资本及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金融体系会进一步开放,如果国内资本市场的盈利空间大而运作成本小,会吸引更多的海外资本进行套利,进而加大国内资本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比如,2005年的房地产市场、2006年以及2007年上半年的中国股票市场。
  (5)有利于建立财富平等的社会体系。从目前的状况看,国内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富人拥有比穷人更多的财富,掌握比穷人更多的社会资本。富人的劳动收入比例远远低于资本收入;如果资本收入没有被征税,或比例很低,那么富人的财富增长的幅度会比穷人更多,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
  五、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已具备建立资本利得税的条件与基础,大部分资本转让所得已经开始课税,但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还需探讨:一是有无必要单独以资本利得税对财产性收入进行征收;二是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对财产性收入进行征税。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议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统一征收,但需调整税制结构。目前,我国人口众多,税收电子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成本很高,居民纳税意识还很薄弱,征收难度也很大,完全实行综合税制还不具备操作性。我国可进一步调节税制结构,以分类税制为主、综合税制为辅,将个人收入的劳动所得收入、资本利得收入、遗产赠与所得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各类税收税务部门统计到个人账户,年底实行补退税。
  2、建议对股票一级市场试行征收资本增值税。从公平税赋的角度,应该对股票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后仍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一级市场中签的大多为资金雄厚的机构以及富裕阶层等大户。这些大户容易联手操纵二级市场开盘当日的成交价格,使得股票价格在上市当日严重偏离正常估价,同时造成新股必涨的假象或伪规律,吸引更多的投机者进入股票市场。这种不正常的新股上市现象不但营造了浓厚的投机气氛,也为未来股票交易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解宏,翟景明.美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历史演变、原因及借鉴意义.海外税制,2002.
[2]朱庆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利得税及其启示.税务研究,1998.
[3]杨光海.建立与完善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思路与对策.税务,2000.
[4]周敦仁.资本利得税探述.世界经济研究,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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