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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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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8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10/1/4

作者

□文/周锦辉

浏览次数

1876 次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税收政策研究
  提要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从税收的角度探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激励政策,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是指在不破坏和影响建筑的外观与结构情况下,在建筑上设计与安装太阳能系统,使太阳能系统成为建筑整体的一部分,同时达到节能和满足使用功能的目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必须是从建筑设计和产品设计入手,把太阳能热水器作为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太阳能建材。包括太阳能系统的类型、器件、流程等,都要同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设备、门窗一样,以满足建筑的基本要求为前提进行设计、加工。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在我国居住建筑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很多地方的太阳能普及率还很低。税收激励政策有效、易行,其直接受益者是太阳能光热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最终的受益者是用户和整个市场。首先,税收激励政策要体现对太阳能光热设备行业的支持和鼓励,不能因为太阳能光热设备行业已初步实现了商业化运行,就不再支持和鼓励该行业的发展。其次,要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活动,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步伐、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增值税的完善
  一是降低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增值税税率方面,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应享受与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家电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风电企业增值税税率是8.5%,水电增值税税率是6%,而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增值税税率仍为17%,因此建议对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实行6%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二是给予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垃圾填埋气发电采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的完善
  1、列入高新技术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对现阶段的太阳能光热设备行业也是非常适用的,应将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使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7年4月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太阳能热利用大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德铭明确表示:“太阳能热利用属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因此,应将太阳能光热设备列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促进太阳能光热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2、列入节能和环保项目。将应用太阳能作为主要能源供应设施的项目,作为节能和环保项目,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建议将应用太阳能作为主要能源供应的设备,列入节能和环保项目,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可再生能源产业和产品税率的部分,增加太阳能产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3、实行再投资退税。为了鼓励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的滚动发展,鼓励企业把经营所得10年后再用于太阳能光热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对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经营所得再投资于太阳能光热产品项目的,相应给予所得税的部分退还。
  4、提供更优惠的扣除项目。对于太阳能光热设备生产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进行全额税收抵扣,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对于企业的生产设备,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于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旧。
  三、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消费者使用太阳能产品,特别是使用如太阳能热水器等热能产品,可以考虑在购买房屋环节,对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给予优惠,以促进绿色消费,拓展太阳能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份额。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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