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85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0/1/4

作者

□文/贾云飞

浏览次数

2210 次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思考
  提要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有其不同的特点。在实践中,要根据各种家庭财产的取得方式和各自特点来正确界定家庭共有的范围,以正确处理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家庭纠纷。
关键词:家庭共有财产;涵义;来源;认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概念,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该项内容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使在学术界对它的内涵、特点及相关法律问题仍然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致往往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概念发生混淆,给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很大不便,因此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内涵、来源及认定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
  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积累。在学界,一般将家庭共有财产定义为: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这个概念由于简明扼要地描述了家庭共有财产的特点,因此被大家广为接受,但是要深入了解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家庭共有财产区别于家庭财产。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只出现有“家庭财产”的字眼,没出现过“家庭共有财产”的字眼。比如:《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其实,这两者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在这里,“家庭财产”只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家庭共有财产既包括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包括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有的学者认为,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来源往往是部分家庭成员共同的创造或经营活动,并不直接承担保障家庭稳定存续的重任,其实质更类似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区分的意义不大,不管是全体家庭成员创造还是部分家庭成员创造,在法律属性上都没有太大差别,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只要能够确切地判断出这部分财产的具体归属即可,没有必要再划分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和部分家庭成员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家庭共有财产包括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但它在内容上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虽然也算是家庭成员的一部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它只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参与创造。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他们都必须共同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当然,家庭成员的这种“参与”不一定是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也可以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是指对整个家庭做出了贡献。
  4、家庭共有财产间的共有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而家庭共有财产实际上也是家庭成员之间以不同的方式,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创造的财产。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也类似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家庭共有关系中,由于家庭亲属关系的存在和道德伦理因素的影响,人们一般不会像合伙关系那样用明确的合同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已。
  二、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
  明确了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之后,我们来探讨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由于现实生活中家庭模式的多样化,使不同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看起来不太容易判断。实际上,不管是哪种模式下的家庭,按照理论上较为普遍的说法,其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都可概括为三个部分:一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二是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三是家庭成员个人取得但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下面,分别对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进行探讨:
  1、夫妻两人及未成年子女。这是一种最典型、最简单的家庭模式。因为当一个家庭内部只有夫妻两人时,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当夫妻两人生出子女时,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才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区别,这时的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两人和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它一般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不过,这种财产通常情况下数额不会太大,而未成年子女这时又不能够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做出太大贡献,所以在这种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很少。
  2、夫妻两人及成年子女。当子女成年以后,他们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可以和父母共同劳动、共同创造家庭共有财产,也可以独立劳动单独创造个人财产。对于自己单独创造的个人财产,成年子女既可以把其中一部分赠与父母,作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赠与整个家庭,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这时,家庭共有财产的数额便逐渐增大。在整个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有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还包括父母或子女分别创造但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
  3、夫妻两人及成年子女和配偶。在这种家庭模式下,整个家庭财产的数额会进一步扩大,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财产之间的界限也会逐渐变得模糊,在现实生活中也最容易发生纠纷。实际上,这时的家庭共有财产在理论上界限仍然非常分明,同样是包括上述三个组成部分,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财产纠纷发生之前一般不会对每项财产的权属都约定得那么明确,而当财产纠纷发生的时候才会导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认定的困难。
  三、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认定
  在各种家庭财产中,房屋属于数额较大的一项财产,它在整个家庭财产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关房屋产权的家庭财产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占有相当大的部分。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先看下面案例:
  甲、乙两人是夫妻,结婚时与甲父母同住。婚后不久,甲、乙两人在县城以甲的名义买了一套新房,房款6万元。其中,甲、乙两人出资4万元,甲父母出资2万元。购房后,甲、乙两人搬进新房居住,甲父母也时常到新房居住。日后,甲、乙两人感情产生裂痕,对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甲称,该房屋是甲、乙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共同所得的财产,应属家庭共有财产。乙称,该房屋是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甲的名义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
  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广为存在,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家庭共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应将该房屋的产权确定为甲、乙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甲父母对新房的出资刚好具备了上述条款中“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两个典型特点:一是房屋以(新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义购买;二是新购房屋主要为(新婚)夫妻居住。所以,该房屋应确定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按上述规定来判决的话,是否就意味着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出现错误了呢?其实不然。“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并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含义。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居住为准。不管房屋的现实居住状况如何,也不管当初父母在购买房屋时的本意如何,房屋的产权只能归房屋产权登记人所有。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甲、乙两人没有居住在新房内或者他们和父母一起住在新房内,都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
  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对出资的父母是一种不公?其实,这只是一些人的误解。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房屋的赠与属于一种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后子女因感情问题离婚产生财产纠纷,就会给赠与人带来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适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为理由撤销赠与。这样一来,为房屋出资的父母虽然不能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但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即夫妻两人)返回赠与财产,这样同样可以保障出资人的利益。
  四、家庭财产纠纷中其他财产产权的认定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确认可以房产登记为准,那么其他家庭财产产权的确认又该以什么为准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家庭成员是否共同参与了这部分财产的创造。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以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共同参与了财产的创造。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要以“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共同参与了该部分财产的创造。这种“参与”是他们成为共有人的必要条件。当然,参与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提供体力劳动,也可以是提供资金,还可以是其他方式等。
  2、家庭成员是否为整个家庭做出了贡献。即使某个家庭成员没有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但是如果他对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做出了贡献,也可以把他算做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比如,在农村承包经营户中,有的家庭成员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田间劳动,但是她在家中照看子女、料理家务,为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田间劳动创造了条件,这样她也可以被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3、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意志是家庭成员在参与创造某项财产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是否想成为该项财产所有人的一种意志。一般情况下,当某个家庭成员参与创造家庭财产时,就意味着他希望成为其中的共有人。但在有些时候,某些家庭成员虽然也参与了财产的创造,但是他们并不想成为这项财产的共有人,而是将这部分财产赠与给其他家庭成员。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权属当然就要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了。
  总而言之,以上三点必须综合起来考虑,根据“家庭成员是否为该部分财产的创造或整个家庭作出了贡献”这个标准,附之以“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进行判断,就可以对家庭财产中的一般动产来进行认定,看其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作者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共有权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49.
[2]徐汝兰,栾爽.浅议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J].丹东纺专学报,1997.1.
[3]肖立梅.析现代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及不同模式[J].法制与经济,2009.1.
[4]于大水.家庭财产的共有制及立法建议[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2.3.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20769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