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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87期/公共/教育/正文

发布时间

2010/2/1

作者

□文/谢 凡 刘禹宏

浏览次数

1914 次

公平视阈下高校与个人行为博弈分析
  提要 本文首先对教育公平及高等教育公平进行概述,然后阐述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现状。同时,在教育公平的视阈下对高校和个人的承诺博弈行为及结果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弱势群体补偿制度。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平;承诺博弈;弱势群体;补偿制度
  基金项目:高等教育公平性的经济学分析;基金来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主持人:刘禹宏;课题号:FIB070319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高等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视角理解教育公平就有不同的含义。我国的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则是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基础,而高等教育公平则是教育公平的更高阶段,对于实现我国的教育公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们在谈到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时,本质上是涉及到了人们的利益问题。那么,我们在谈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时候指的就是高等教育利益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于是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发生利益(包括精神的、物质的等)关系的各类教育主体(包括学生、家长、学校、地区等)在交易资源(包括入学机会、教育条件、教育服务、就业机会等)的获取、分配、占有、享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平权利,它表现为“给每一个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形式,即使人们的应得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所以,在本文中所说的高等教育公平主要指的是一种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根据教育公平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发展程度,顾明远对教育公平有三个层次的理解:一是入学机会的公平;二是教育过程的公平;三是教育结果的公平。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近几年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下取得一定的成就,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仍然还局限于入学机会的公平。
  我国的高等教育通过近几年国家的重视以及高校的扩招,虽然获得了很快的发展,但同时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地突显。高等教育公平的缺失存在于多个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高等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的分配不公平,这主要是指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分配不公平;二是不同学校之间的分配不公平,这主要是指在重点高校、非重点高校之间的分配不公。高等教育资源在学校之间的分配不公平还包括在公办高校和私立高校之间的不公平;三是在不同受教育机会、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公平,这主要是指在高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分配不公平。而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原因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由高等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所导致的。
  二、高等教育中高校和个人之间行为博弈分析
  1、高校和个人的利益取向分析。我们知道,在高等教育中存在着高校、个人和政府三个利益主体,各主体间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并通过各自的利益取向来做出策略选择。这样就不免在各利益主体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矛盾。高等教育活动就是在各利益主体间的反复博弈中进行的。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博弈规则的制定者、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主体,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的行为利益是希望通过有效、合理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策略选择来使高等教育公平公正、高效地发展,促进高等教育培养更多的人才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政府并不直接进行高等教育活动,而是委托给各高校来进行,所以政府和高校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高校作为“代理人”是希望能够争取到更多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合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的策略选择来提高自身在高校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个人作为高等教育资源的直接受益者,其利益取向则是希望自己能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并且在获得这个机会后能够接受优质的教育,使自己全面发展。个人策略选择是希望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来实现自身的长期发展,个人的成本投入主要是所缴纳的学费。
  2、高校和个人承诺博弈。在高校和个人之间的博弈中,学费是联系他们之间策略选择的因素。因为高校是想获取更多的高等教育资源来发展自己,那么在这个关系丛中,高校就希望提高学费或是增加各种收费,所以高校在该博弈中就有提高学费和降低学费两种策略。我们知道,对于发达地区高收入人群即使高校提高了学费对于他们也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他们不会因为交不起学费而失去高等教育的机会;因为交不起学费而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所谓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导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大多是由农村地区与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下岗工人及其子女组成。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弱势群体在总人口中占很大一部分。而接受高等教育正是他们改变自己命运和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因此改善弱势群体的受高等教育状况,可以很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所以在高校和个人的博弈中,我们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主要是希望能够少交学费或不交学费。面对高校提高学费和降低学费两种策略,个人也有两种策略选择,即交学费和不交学费。高校和个人之间的博弈如表1所示。(表1)





  该博弈有两个博弈主体,每个主体有两种选择,这样就有四种博弈结果。第一,高校提高学费,这时对交得起学费的高收入群体没有太大的影响,他们还是一样交学费。而弱势群体想上学的话就只能想尽办法(或许到处借款、或许卖掉家里所剩不多的东西等)筹钱上学,他们获得的利益甚至不能抵消支出。目前,由于过高的学费水平已经超出了我国许多家庭的支付能力,很多家庭由于要支付昂贵的高等教育学费而“返贫”。但这时高校却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这时二者的收益是(15,-5);第二,高校提高了学费,弱势群体交不起学费所以不交学费,这时高校由于高收入群体交学费所得收益为10,而个人为0。可以看出,在高校提高学费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占优策略是不交学费;第三,高校降低了学费,这时一部分弱势群体交上了学费,高校和个人的收益分别是(0,10);第四,高校降低了学费,弱势群体还是交不上学费,这样高校损失10,个人收益为0。在高校降低学费的情况下,个人的占优策略是交学费。从二者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校的占优策略是提高学费,而个人的策略则是根据高校的策略不同来选择。这样高校的策略对于个人的选择来说就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这样,为了限制高校学费的上涨,让很多上不起学的个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那就只能由政府介入进行补偿。政府补贴以后的博弈,如表2所示。(表2)





  政府通过建立补偿制度对降低学费的高校补偿20单位利益,对弱势群体补偿10单位利益。通过政府的补贴后,原来高校和个人的博弈发生了改变,这时的博弈有唯一的纳什均衡,即高校和个人(降低学费,交学费)。这时无论是总体收益还是个人收益都实现了最大化。而且高校对个人的不可置信威胁也变为一种“承诺行动”。所以,要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政府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创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因素。
  三、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弱势群体补偿制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为了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目前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弱势群体补偿制度。对高等教育弱势补偿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拨付制度,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投入。目前的弱势群体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高等教育资源投入不足,使得这些地方的高等教育发展速度缓慢。这些地区经济水平落后,财政支付能力弱,那么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就少,从而高等教育就发展落后,同时培育的人才有限,对经济的人力资源投入不够,更加限制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就需要国家的中央财政建立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财政进行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能力比较弱的地区进行补助和专项拨款等。只有这样,才能让经济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更快地发展起来,实现公平地配置地区间的高等教育资源,为当地的个人创造更多的受高等教育机会。
  第二,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高等教育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其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要求教育成本由国家财政和私人共同承担。那么,国家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投资;私人目前对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主要是通过交学杂费。我们知道,个人受到高等教育后的得益是长期的,可以为个人提供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这样,个人分担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对等的。但是介于我国的国情和家庭的支付能力,又不能在当前提高学费水平。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在今后征收适当的教育税。目前,社会对教育成本的分担主要是对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是教育费附加在各方面还存在着不合理现象。所以,要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对不同的地区、不同收入的受高等教育人群制定不同的税率,征收不同的教育税。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补偿,同时还可以扩大高等教育资源。
  第三,加速弱势群体补偿制度创新。弱势群体补偿制度创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生的资助制度创新。国家的高等教育补偿机制,主要是根据补偿原则来保护和改善社会的弱势群体和贫困人群的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从经济上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如中央财政对落后地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各级政府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补偿主要是以学生贷款为主、“奖、贷、助、补、减”的学生资助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目前对于贫困学生的资助不论是助学金、助学贷款还是减少学费等各方面都还不完善。因此,国家应加大资助的力度和投入,扩大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数量。对于那些经过调查确实贫困但很优秀的学生,国家甚至可以免学费。因为高等教育院校在录取学生时优先考虑的是以能力或学业表现为标准的效率指标和受教育机会公平的理念,而不是需求者的货币持有量。也就是说,无论是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还是贫困家庭的学生,他们应该享有同样的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另一个方面是对高等教育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创新。目前我国的高考制度从考试到招生录取都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现象,所以改革应从考试制度和招生制度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学生能力的测定不能单单看高考成绩,打破“一考定终身”的局面。而应考察学生的全面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其次,在招生制度上,各省份的录取名额分配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招生名额过度地向发达地区和重点院校倾斜,造成了区域间和高校间的不公平。各省份招考名额的分配应以该省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基准来进行分配,同时要对基础教育不发达、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适当倾斜。高等教育公平之路任重道远,还需要高等教育各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这一目标。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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